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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冒险作业被电伤 定作人判担次要责任
发布时间:2014-11-11 09:16:52
本网讯(汪子柱) 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在指示有过失将承担一定法律责任。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判决定作人赔偿承揽人部分损失。 原告罗民军在镇雄开了一卷帘门制作店。被告杨德权经营一酒店。2012年11月被告自选材料后在原告处定作9个雨棚,原告负责为被告制作安装雨棚。原告完成9个雨棚后,被告提出让原告再给其制作两个雨棚。2012年12月,原告为被告安装最后两个雨棚过程中雨棚与高压线接触,原告罗民军被高压电击伤。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罗民军安装雨棚时,明知作业地点为高压线的线路保护区内,应当预见到在高压线保护区内作业的危险,仍冒险作业,导致自身受伤,应负主要责任。被告杨德权同意原告罗民军在高压线保护区内作业,因此,被告杨德权作为定作人在指示、选任方面存在过失,应负有次要责任。据此,由被告杨德权赔偿原告罗民军人民币40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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