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袁小虎) 几人因为在行车过程中车辆之间发生了轻微剐蹭,双方口角不合直接动手,其中一人持械将另一人刺伤。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章胜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林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0日9时,被告人章胜伟和林波驾驶一辆面包车行驶到信州区亿升广场十字路口,因行驶在其车后陈卫胜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和自己的面包车发生刮蹭,且认为陈卫胜和车上人员汪建国辱骂了他们,被告人章胜伟和林波遂将车停下,被告人林波随即下车上前殴打陈卫和汪小军,被告人章胜伟随后下车上前帮忙,并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捅了陈卫胜腹部一刀,导致陈卫胜腹部大出血,后经法医伤情鉴定,陈卫胜的伤情为重伤二级。事后,两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就赔偿达成和解,被告人章胜伟家属、被告人林波家属分别赔偿5万元、2.2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信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章胜伟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林波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具备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