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万春) 因给摩托车上牌照产生摩擦,从而引发了一场猝不及防的打斗,导致彼此受伤的恶果。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二被告人王啸、易彬青因犯故意伤害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4年8月6日下午3时许,被害人谢某为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城北某车行购买的摩托车上牌照一事,与车行经营者王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殴打。王某某遂打电话给被告人易彬青说在店里被人打了,被告人易彬青又打电话告知被告人王啸,叫被告人王啸赶快到王某某店里去。尔后,被告人王啸、易彬青先后赶到王某某经营的车行,与王某某一起将谢某打倒在地。双方停手后,谢某到隔壁配件店找到摩托车减震器芯子,将停放在王某车行门前的摩托车的仪表盘等砸坏,被告人王啸、易彬青见状分别手持铁锤、铁棍向谢某逼近,谢某见状跑到车行内拿来两把菜刀与被告人王啸、易彬青进行打斗,二被告人致谢某颅脑损伤。经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谢某头部受纯性外力作用导致头皮血肿、颅骨骨折、硬脑膜破裂、脑挫裂伤、蛛网下腔出血等颅脑损伤,其伤情程度为重伤乙级。宜春市司法鉴定中心对谢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鉴定为九级伤残。谢某致被告人王啸轻伤甲级、致被告人易彬青轻伤乙级。案发后,双方就赔偿问题自行达成协议,由被告人王啸、易彬青赔偿谢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10000元,谢某对被告人王啸、易彬青予以谅解,请求对王啸、易彬青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啸、易彬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乙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谢某损失,取得谅解;同时,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属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