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男子夜间同一地点两次行窃获刑八个月罚五千
发布时间:2014-11-13 10:17:29
本网讯(黄仲胜 胡献) 先是合伙偷走推式电锯,后又偷走被害人停放在宿舍门口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一夜二次行窃终被擒。日前,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天敏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2年4月17日凌晨0时,被告人黄天敏伙同宋介石(已判刑)、甘焰飞(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窜到贵港市覃塘区覃塘林场鸿盛隆木业有限公司刨板厂内,由甘焰飞在路边望风,被告人黄天敏伙同宋介石将一台价值人民币2700元的推式电锯偷走,后将电锯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在覃塘镇万力加油站对面经营废旧店的刘某勇。同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天敏提出盗窃停放在覃塘林场鸿盛隆木业有限公司刨板厂内的电动车,得到宋介石和甘焰飞的同意后,驾驶摩托车一起窜到该厂内,将梁某君停放在宿舍门口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偷走,并将绿源牌电动车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卖给绰号为“阿亮”(另案处理)的男子的一个朋友。 法院在审理宋介石盗窃罪一案时,宋介石自愿按推式电锯的评估价格人民币2700元和绿源牌电动车赃物出售价格人民币450元赔偿给被害人梁某君。对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天敏在开庭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2012)覃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梁某君的陈述,证人宋介石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黄天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天敏犯盗窃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天敏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其参与二起盗窃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二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天敏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但其第一起的作用相对宋介石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黄天敏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上的判决。 责任编辑:
李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