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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年一月内五次盗窃通信电缆被判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4-11-11 14:55:49
本网讯(唐海奎) 一名16岁少年,平时不学法、不守法,一月之内5次盗窃通信电缆。11月5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少年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张某是营山县朗池镇人,初中毕业后,因成绩不好没有继续读书。2014年3月的1日晚、2日凌晨、5日晚、7日凌晨、9日凌晨,16岁的张某伙同曾某等人先后5次在营山县朗池镇新城路原建筑公司后窃取通讯电缆线。2014年3月9日凌晨,张某等人正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其同案人员曾某被当场抓获。当日中午,张某等人在营山县朗池镇一宾馆内被抓获。因涉嫌盗窃罪,张某于2014年3月1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执行逮捕。曾某等其他四名同案犯作案时均未满16岁,未达到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被治安处罚。 2014年10月9日,检察机关指控张某犯盗窃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本案系未成年人犯罪,营山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悔恨不已,称都是平时不学法、不知法害了自己,请求法庭从轻自理,出去后一定改过自新,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多次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法定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尚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犯罪后的悔罪态度与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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