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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厂职工贼手伸向同事笔记本电脑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11-12 16:50:25


    本网讯(何娟)  俗话说:“莫伸手,伸手必被抓。”然而莫廷华竟将贼手伸向同一个啤酒厂的同事,在宿舍内盗走两台笔记本电脑。近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以盗窃罪判处莫廷华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9日23时许,被告人莫廷华在华润啤酒厂212号宿舍内,将同事唐敏汉放在桌面上的华硕笔记本电脑及同事邓昊放在储物柜里的联想笔记本电脑偷走,共计折合人民币3 212元,之后,被告人莫廷华把盗窃得来的两台笔记本电脑藏在张剑国(另案处理)家中。同年7月29日,被告人莫廷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莫廷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莫廷华当庭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莫廷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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