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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登报发虚假广告谎称帮人追债骗钱财领刑
发布时间:2014-11-11 13:30:11


    本网讯(庞群)  广西无业男子苟文强,在报纸上连续刊登“精英清债”虚假广告信息,以引诱受债务困扰的债权人委托其帮忙追讨债务,骗取受害人钱财,最终落入法网。近日,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定被告人苟文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20000元)。

    自2013年2月始,被告人苟文强在《南国早报》连续刊登“精英清债”虚假广告信息,引诱受债务困扰的债权人委托其帮忙追讨债务。2013年11月初,被害人黄某甲因此联系上被告人苟文强。2013年11月15日,被告人苟文强为骗取被害人黄某甲的信任,冒用周某已经散伙的“天下金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黄某甲签订合同,协定由被告人苟文强为黄某甲向债务人李某追讨债务。

    被告人苟文强在追讨款项数次以各种理由向被害人黄某甲索要钱财,其中就虚构债务人李某在典当行有原英菲尼迪车可以收作抵债,要求被害人黄某甲需付赎金的借口,共先后四次让被害人黄某甲向其支付145900元(其中16000元为工作经费,实际诈骗数额为129900元)。2014年1月1日,被害人黄某甲发觉被骗要求与被告人苟文强见面并解除合同时,被告人苟文强逃匿并拒不退还相关款项,直至2014年1月8日被告人苟文强被抓获。2014年1月11日,被告人苟文强亲属才向被害人黄某甲支付15万元,以此取得被害人黄某甲的谅解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苟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苟文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苟文强犯罪主观恶性不大,有自首情节,已全部退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苟文强系自首,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法院决定对被告人苟文强依法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苟文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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