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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懵懂少年拦路抢劫学生并群殴伤人均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11-03 16:54:18


    本网讯(刘万春 易义东)  几个懵懵懂懂的无知少年,混在一起玩世不恭、无事生非,搜学生身、抢读书郎,最终玩火自焚。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五被告人均属未成年人,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邹某健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罗某宇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黄某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易某联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4年3月31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李某(1996年12月出生)、黄某星(1998年10月出生)、罗某宇(1999年9月出生)、邹某健(1998年5月出生)等人为劫取财物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东城巷某路段殴打放学回家途经此地的宜春某中学高一学生即被害人邹某某,并抢得被害人邹某某人民币56元。

    2014年4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黄某星、罗某宇、邹某健、易某朕(1999年4月出生)等人在宜春市袁州区东城巷内,用砖头、铁铲等工具殴打放学途经此地的宜春某中学学生即被害人桂某某、曾某,并对被害人桂某某、曾某搜身,因二人未带财物便未得逞。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活体损伤检验鉴定,被害人曾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4年4月2日22时许,在抢劫被害人桂某某、曾某后,被告人李某、罗某宇、邹某健、易某朕等人又来到宜春市袁州区马家园附近东城巷巷口,见宜春某中学学生即被害人彭某某一人在玩手机,便上前抢走被害人彭某某的金立GN137手机一部。当被害人彭某某追赶时遭到被告人李某、罗某宇、邹某健、易某朕等人殴打。案发后,公安民警在宜春市袁州区东风大街大地网吧后面找回被抢手机,并发还被害人彭某某。经宜春市袁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金立GN137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邹某健、罗某宇、黄某星、易某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分有合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76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邹某健、罗某宇参与抢劫3次,被告人黄某星、易某朕参与抢劫2次。被告人李某、邹某健辩称没有抢劫被害人苏某某,经查被告人邹某健供述的抢劫地点与被害人苏某某指认的被抢地点不一致,又没有其它证据证实,证据不足,故对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不予支持,对二被告人辩解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罗某宇辩称没有参与抢劫被害人邹某某,经查被告人邹某健、黄某星、罗某宇在侦查机关供述其与被告人李某均参与了抢劫被害人邹某某,且作案时间、地点及劫取的财物数额等情节能够与被害人邹某某陈述、证人易某某、赵某某、林某某证言相互印证,可以认定被告人李某、邹某健、罗某宇等人参与抢劫被害人邹某某,故对二被告人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邹某健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邹某健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不构成犯罪,经查被告人邹某健等人作案前经过商量,目的就是劫取财物,故对辩护人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邹某健、罗某宇、易某朕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邹某健、罗某宇、易某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经查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之间并无具体分工,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辩护人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邹某健、罗某宇、易某朕的辩护人提出2014年4月2日晚上参与的两次抢劫行为应认定为一次抢劫,经查被告人李某、邹某健、罗某宇、易某朕等人2014年4月2日晚上的两次抢劫行为虽然时间比较接近,但地点不同,应当认定为两次抢劫,故对辩护人意见不予采纳。

    五被告人在抢劫被害人桂某某、曾某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抢到财物,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邹某健、罗某宇、黄某星、易某朕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健、黄某星、易某朕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属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李某、邹某健、罗某宇、黄某星、易某朕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因涉及未成年人故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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