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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和传播“全能神”邪教信息 俩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11-03 15:52:16
本网讯(傅一波 刘建英 曾宪梅) 2014年10月27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法院对被告人易红、樊少雄利用“全能神”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两被告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全能神”邪教组织又名“实际神”、“东方闪电”,系带有政治色彩的邪教派别。199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文明确其为邪教组织。 章贡区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易红(江西宜春人)于2009年12月经他人介绍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后,长期从事邪教活动,并成为骨干会员。先后担任教会带领、小区讲道员、区办事员代办、区办事员等职务。2013年1月至同年12月,易红担任赣南区“办事员代办”、“办事员”职务,负责赣州、瑞金、大余三个小区的邪教活动。期间,由做“接待家”的邪教成员贺某桃、叶某兰(该二人系夫妻,另案处理)负责接待,安排食宿。在贺某桃家中,易红将自己MP5或 SD卡内最新的邪教资料下载、复制到贺某桃、叶某兰的MP5或SD卡内,先后共计下载、复制邪教资料490份供其观看、学习。同时易红还给他们讲解、交流心得体会。此外,易红又将各小区信徒编辑好的所谓“逼迫类经历见证”文稿共计94篇存储在其SD卡内,并上传给区文字组进行修改。 被告人樊少雄(江西修水人)于2007年8月在九江经他人介绍加入“全能神”,长期在外从事邪教活动,并成为骨干会员。先后担任小区二线指挥、小区讲道员、小区带领、区办事员等职务,并二次派往香港参加邪教培训活动。2012年2月至同年10月,樊少雄担任赣南区“办事员”职务,负责赣州、瑞金、大余三个小区的邪教活动。期间,由做“接待家”的邪教成员贺某桃、叶某兰负责接待,安排食宿。在贺某桃家,樊少雄将自己MP5或SD卡内最新的邪教资料下载、复制到贺某桃、叶某兰的MP5或SD卡内,供其观看、学习。同时,樊少雄还给他们进行讲解、交流心得体会。2013年11月底,樊少雄再次任命为赣南区“办事员”,接替易红的工作,负责赣州、大余、瑞金、会昌等小区的邪教活动。 此外,根据邪教组织安排,易红、樊少雄于2013年12月1日一同到大余小区筹集邪教活动经费共计人民币20万元。 2013年12月2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易红、樊少雄,共查获其随身携带的SD卡6张。经检验,易红的3张SD卡内存储邪教资料共计9600余份;樊少雄的3张SD卡内存储邪教资料共计900余份。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易红、樊少雄明知“全能神”系已被国家取缔的邪教组织,仍然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发展邪教组织成员,进行秘密传教活动,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红、樊少雄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红、樊少雄的犯罪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意见,虽然根据查明的事实,公安机关于2012年至案发前,在赣州市范围内查获“全能神”邪教书刊600余册,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标准,但缺乏证据证明该600余册邪教书刊系“全能神”邪教组织赣南区在被告人易红、樊少雄任期内制作和传播的,因此,公诉机关的这一指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易红、樊少雄在法庭上仍然无视国家法律,信奉其歪理邪说,一言不发,态度顽固,拒不认罪,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毫无悔意,充分暴露出“全能神”邪教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邪恶本质,应从严惩处。被告人易红、樊少雄因本案而被行政拘留的期限,可折抵刑期。据此,该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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