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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作者:晏方舟   发布时间:2014-08-06 13:29:33


    家庭,作为这个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载体之一,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的进程和文明的进步。然而,随着离婚率的逐渐攀升,面对婚姻危机的当代男女们,为了防患于未然,开始选择夫妻忠诚协议作为保障自己婚姻的措施,且有越来越普遍的趋势。虽然签署夫妻忠诚协议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但法律对于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学界仍旧存在着不少的争议。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及特点。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

    忠诚协议,通常是指以维持男女间的感情为目的所签订的,主要内容表现为男女各方应忠于双方的感情或维系双方的关系,若一方背叛双方的感情或关系时,应向对方承担某种责任。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约定的,两人要对家庭、配偶、子女等有道德感和责任感,同时规定违背约定时承担支付赔偿金或财务等责任。[1]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忠诚协议常见的多为三段论来表述:第一、夫妻应当忠诚。第二、不忠诚则离婚。第三、离婚时过错方按照协议约定赔偿损失、分割财产或子归忠诚方等。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特点

    首先,忠诚协议的生效时间并不像普通协议一样始于协议签订之时。虽然,协议一般是在婚前签订的,但协议的生效却是以婚姻关系的建立为前提。也就是说,只有在结婚后,这份协议的才开始生效。因此,它所约束的主体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其他关系的主体。

    其次,从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协议中被要求的对象是在婚姻期间有过错的一方。也就是说,赔偿的请求只能向过错方提出,而不能涉及的其他关系人。

    最后,从协议的法律效力来看,目前夫妻忠诚协议并没有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有观点认为,它违背婚姻法自由原则,不应具有法律效力;也有人认为,通过协议对夫妻义务加以约束,有利于维系婚姻的稳固,且双方是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签署协议,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二、夫妻忠诚协议之效力争论

    现实生活中,当夫妻一方破坏协议,诉至法院时,忠诚协议能否作为法院判决的直接依据?对此,法学界仍然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一)夫妻忠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2]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及其履行和制裁都属于道德约束的范畴,而不是法律问题,因此法院不应该用法律的强制力来约束夫妻忠诚协议。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但此规定只是一个宣言和价值取向。而忠诚协议中所涉及的隐私权,人格权及人身自由权等内容都高于道德上的忠诚原则。此外,从实际考量上来看,如果承认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那么将会大大地增加法院的工作量,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并且有可能助长捉奸行为,败坏社会风气。

    (二)夫妻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应受到法律保护。

    [3]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保全之后的婚姻所做共同协商所作出的努力,基于“契约自由”的原则,当事人有权约定对自己财产的任何处分,只要夫妻忠诚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就应认定有效,有效的协议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也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关系的和谐。其次,这一协议正是对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一规定的具体化,所以,在法律上更应该得到支持。

    三、夫妻忠诚协议效力之我见

    笔者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应当属于广义的民事契约,是将道德义务以合同的形式予以设定,虽约定了违约责任,但夫妻忠诚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主要基于如下理由:

    (一)夫妻相互忠实属于道德的调整范畴,法律不应当介入。法律与道德调整的范围是不同的,其作用也是不同的。道德,是人们对自己思想和行为的一种较高的要求,要靠人们的自觉遵守而非强制,出现了道德问题通过自我修养、舆论压力等方法给予改进。而法律,则是人们行为的最低标准,具有强制性,只要行为人进行了违法行为,就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相互忠实,但这只是倡导性条款,并不能依照此条规定得出有效或者是无效的结论。

    (二)根据《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而忠诚协议的签署正是对婚姻自由权利的侵犯。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而夫妻忠诚协议则违背了离婚自由的原则。

    (三)《合同法》明确规定,基于婚姻,收养等身份关系的的法律行为不适用《合同法》,忠诚协议限制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限制了婚姻自由,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在法律上是不予支持的。

    (四)如果承认忠诚协议的效力,那么在调查核实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可能会侵犯第三人的隐私权; 承认该效力还鼓励了其他婚姻当事人缔结这样一个协议拴住对方,这样反而使得建立在纯洁爱情和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变质,使婚姻关系不再和睦。

    四、结语

    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基于家庭和谐稳定考虑而订立的协议,订立协议并不是目的,其本质上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夫妻和谐、融洽的关系,增进感情。然而,忠诚协议并不能真正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夫妻间的忠诚,并不能靠协议的设立来完成,最重要的是夫妻双方出于内心的考量,和对感情的负责、对家庭责任的担当。而依靠忠诚协议来维系婚姻,往往容易适得其反,也违背了订立协议时的初衷。

    【注释】

    [1]谢扬:《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载南湖法学博客。

    [2]何晓航、何志:《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思考》,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3期。

    [3]吴晓芳:《当前婚姻家庭案件的疑难问题探析》,载《人民司法应用》2011年第1期。

    (作者单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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