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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判罚 法定代表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4-11-03 10:04:47
本网讯(彭振林 王永军) 近日,湖北省潜江法院以被告人江洪涛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单位潜江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据悉,这是该院审结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刑案件。 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潜江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系由被告人江洪涛等自然人于2004年10月22日投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江洪涛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运营截止至2012年12月,未支付该公司职工丁某、李某、王某、刘某、代某等30人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426949元,江洪涛则于2012年12月逃匿至外地并关闭手机逃避支付上述职工劳动报酬。2013年1月7日,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限令该公司于2013年1月14日前支付所拖欠的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的工人工资,但该公司未按该指令书支付相关工人工资。 被告人江洪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潜江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逃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江洪涛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江洪涛虽均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被告人江洪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罪行,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江洪涛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江洪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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