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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法院加强司法确认提高人民调解“含金量”
发布时间:2014-10-29 11:45:15


图为富川瑶族自治县朝东人民法庭到司法所审查调解协议。

    本网讯(莫小辉)  自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后,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把加强司法确认工作作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手段,加强对人民调解协议审查力度,确保人民调解协议程序、实体合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当“检验员”,严把协议质量关

    该院富阳、古城、朝东、福利四个派出人民法庭以及交通巡回法庭与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寻求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的模式,探索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件形成了书面调解协议的,由人民调解组织提供给所属法庭,由法庭指派法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对审查中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调解协议,要求调解组织立即纠正,确保所有人民调解协议都合法有效。

    协议经司法确认,添加法律强制属性

    该院与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达成了司法确认工作工作流程,要求人民调解组织对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当事人要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其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接到司法确认申请后,及时对协议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对于符合规定的司法确认申请按时作出司法确认决定书,使人民调解协议具备了法律文书具备的确定性、强制性和权威性,促进当事人履行协议中规定的各项义务。2012至2014年9月,该院共对21个人民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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