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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访”
——法治改革随想 作者:李跃军 发布时间:2014-10-24 13:34:48
举世瞩目的四中全会已于近日拉开帷幕,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这无疑告诉我们中央对法治重视的决心,中华民族势必走向一个崭新的时代,一个法治的国家必然在亚洲崛起。依法治国需要对一些与法治不符的做法、规定进行清理,人们也一直在呼吁将信访、反腐等领域法治化,四中全会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而进行专门研究并出台应对措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近日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在一个特殊的时期,一些法治之外的做法可以解释,但是随着社会形势发展,这些做法应该纳入法治的轨道。杨建顺表示,四中全会应该是一些“法外之地”的转折点。应该说,信访不是法外之地,并不与法治矛盾。现在社会一些人“信访不信法”,如何将信访纳入法治轨道,确实解决好法与“访”的问题,正是笔者此次要探究的重心。 从制度和条例上来说,法有法规约束,访有条例规范,法的种类和条文可以说远远多于信访的一些规定,如法有《民法》、《刑法》、《行政法》以及三大类别法衍生出来的各类解释、实施细则、办法等等,当然也就便于操作和执行。而信访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并不是很多,比较全面和新颖的当数国务院的《信访条例》,单一操作有一定的局限性。 从保障实施的工具和条件来说,法也远远广于和强于信访,如违法了有《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来进行处罚和约束,具有很强的保障力。而违反了信访的规定,却在实际中很难找到保障的途径,无非就是出台了些打击非法闹访、缠访的措施,最终也是靠法来维护。 从成立的机构和人员来说,为法设立的机构和人员也远远多于为信访设立的,如为法设立的有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系列机构和人马,而为信访设立的专门机构仅有信访局之类的单位和人员,二者显然虽有联系但规模不同。 从上面三方面的分析不难看出,信访不是法外之地,并不与法治矛盾,只是一些特征和作用不同而已,但还是相互联系,相互给力。认为信访是“法外之地”,是对信访的错误认识。信访也有条例进行规范,也是可以根据条例进行引导的。其实,任何一个社会治理,都需要有正式的法规和非正式的制度结合使用,这就叫既要唱红脸的又要唱白脸的。司法不是万能的,信访也不是万能的,信访可以使一些正式渠道无法反映的信息得到反映,人民的呼声应该得到应有的重视。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比较,信访是非正式的救济途径,但是,它同样是正常的、必要的救济途径,这也是相当一段时间内信访为何一度走红的原因。 当然,法规之外的反映,也需要通过制度内的规定得到解决。信访本身并不是“法外之地”,而是太多的信访事情没有在法治的轨道内解决,这些具体的事情应该纳入法治轨道。可以通过依法行政,让行政机关履行自己的职能,完善复议、诉讼等制度,使一些信访的事务能够在正常的司法环境下得到解决,对于一些未依法行政和司法审查的相关人员,也需要通过信访牵出来后用法来进行根治和惩罚。 (作者单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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