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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救火不小心摔伤起诉索赔被判自担七成责
发布时间:2014-08-27 11:51:51


    本网讯(黄文青 王荣)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男子在救火时未注意自身安全摔伤后索赔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丁刚赔偿原告罗良各项损失人民币39062.15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8日19时25分许,被告所属高安市村前镇锯板厂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500平方米(其中废品仓库约250平方米),火灾造成整个厂区、原告废品仓库部分烧损。被告厂房起火后,大火蔓延至原告废品仓库,原告为了切断火势蔓延,避免火灾造成更大损失,也为了避免自己财产遭受火灾之害,爬至废品仓库屋顶隔离火源,在隔断火源返回途中不慎摔伤。高安市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13年9月18日19时25分许;起火部位位于丁刚锯板厂木门车间南面方向收集木屑的小房间。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电线短路,不能排除外来火种引起火灾。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被送往高安市人民医院和高安市立骨伤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开放性骨折。住院34天,花去医疗费15836.17元。

    2014年1月8日,经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构成八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百分之三十(30%)。原告因本次事故所受损失合计人民币130207.1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本次火灾事故发生后,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原因没有明确的认定,但对起火部位进行了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被告厂房木门车间南面方向收集木屑的小房间。被告作为该厂的业主,具有预防火灾的义务,但被告厂房内没有消防设施,被告防火意识薄弱,疏于对厂房的安全管理,没有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作为废品仓库的业主,为了避免火势蔓延,减少火灾造成更大损失的行为值得提倡,但原告在隔断火源时没有确保自身安全,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摔伤,应对自身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起火灾起火原因不明,原被告双方均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被告作为起火厂房的业主,也是此次火灾的受害人,但其对厂房安全管理不善,没有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找不到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被告作为起火源厂房的业主,应对其未尽的义务承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确认被告承担本次事故30%的补充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事故责任的70%。因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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