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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瘾君子”殴打并强推警察下车领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4-10-16 09:22:23
本网讯(漆常青) 三个瘾君子将车停在路边,坐在车内吸食毒品,当巡逻警察上前检查时,却遭到瘾君子们的殴打。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小兵、钱肖军有期徒刑一年和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张小兵驾驶一辆无号牌别克轿车停在靖安县香田工业园路口旁,与被告人钱肖军、胡思敏(在逃)三人在车内吸食毒品。靖安县公安局香田派出所民警邓警官等四名警察,驾驶警车巡逻至此路段时,发现该别克车可疑。于是,邓警官、万警官、廖警官下车对该车依法进行检查。当身着警服的邓警官走到轿车副驾驶位置,表明身份并要求车内人员下车接受盘查时,被告人张小兵发动汽车,欲逃离现场。邓警官立即拉开副驾驶车门跃上汽车,张小兵见状加速行驶,致使邓警官身体夹在高速行驶的汽车车身与车门之间,然后邓警官奋力挤进车内。在车上,被告人张小兵、钱肖军与胡思敏三人对邓警官进行言语威胁,并使用暴力殴打邓警官。当车行驶至雷公尖工业园优乐美门口路段时,被告人张小兵将车停下,三个同案犯将邓警官强行推下汽车,并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邓警官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张小兵、钱肖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另查明,2009年6月30日,被告人张小兵因犯抢劫罪,被靖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9月7日,被告人张小兵又因犯盗窃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靖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小兵、钱肖军在车内吸食毒品,当公安民警例行检查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了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张小兵、钱肖军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小兵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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