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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前罪未消暂予监外执行又贩毒领刑
发布时间:2014-09-29 10:56:02


    本网讯(邵鑫)  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的被告人马吉军,因病于2011年1月30日被暂予监外执行,刑期未满期间又因贩卖毒品被抓。近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马吉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判剩余刑期三年六个月,总和刑期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4年5月29日11时许,罗某到吸毒人员马吉军家中以100元人民币向马吉军购买毒品零包1个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在被告人马吉军身上及住处查获毒品可疑物零包共25个,经被告人马吉军指认称重,查获毒品可疑物净重7.85克,在购买毒品的罗某左手中查获毒品可疑物零包1个,经罗某指认称重,净重0.24克,合计查获毒品可疑物净重8.09克,被民警予以扣押。经民警提取检材送检,检出海洛因成分。

    2006年4月24日,被告人马吉军因故意伤害罪被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在服刑期间增减刑二年零四个月,后因患病于2011奶奶1月30日被暂予监外执行,刑满日期为2018年3月9日。

    上饶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吉军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马吉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马吉军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吉军在判决宣告之后,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据此,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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