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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弟因土地使用权纠纷互殴 姐姐向弟弟索赔
发布时间:2014-10-15 09:57:21
本网讯(王俊) 有道是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广西宜州市一对同胞姐弟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弟弟梁克上门向姐姐梁丽花索要玉米,引发肢体冲突,导致姐弟俩互殴,造成姐姐受伤,随后姐姐将弟弟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梁丽花与梁克系同胞姐弟关系,但他们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关系紧张。2013年8月20日,梁克以姐姐梁丽花收获的玉米系其所种为由,到梁丽花家索要玉米,双方互不相让,发生肢体冲突、互殴,最终造成梁丽花受伤。梁丽花受伤后,于当日到当地卫生院、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医院住院治疗。 因索赔未果,姐姐梁丽花将弟弟梁克诉至宜州市人民法院,索赔经济损失。 宜州市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梁丽花和被告梁克系同胞姐弟,应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双方因财产纠纷本应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但被告梁克采用上门索取导致互殴打架案件发生并造成梁丽花受伤住院,被告对梁丽花的受伤过错较大,应承担80%赔偿责任,同时,梁丽花对事件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20%责任。被告梁克认为梁丽花的伤不是其所为,但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对梁丽花的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13800.76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梁丽花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宜州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梁克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梁丽花的经济损失11040.6元(即13800.76元的80%);二、驳回梁丽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梁克不服,向河池市中院提起上诉,认为他没有殴打梁丽花,梁丽花受伤与他无关,不应赔偿,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梁克与梁丽花系同胞姐弟,本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双方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但未能采取合法方式处理纠纷导致肢体冲突,梁克打伤梁丽花,造成梁丽花轻微伤并住院治疗,以上事实有公安部门的报案登记表、询问笔录、人体损伤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医疗机构疾病证明书及收费收据等证据形成证据链予以证明。梁克主张没有打伤梁丽花,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及证人证言予以证明。中院认为梁克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证人证言对待证事实的陈述内容不具体明确,且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不应采信,梁克提交的证据未能推翻梁丽花所提交证据已证明的事实,故对其主张中院不予支持。 中院指出,因梁丽花对纠纷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减轻梁克的赔偿责任,一审根据案件事实及双方过错程度划分双方责任承担比例适当,计算梁丽花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正确,依责任比例判决梁克承担赔偿责任数额正确,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梁克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中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据此,河池市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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