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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头蛇”强行入股分红阻挠施工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10-10 09:10:46


    本网讯(梁弄璋 兰有斌)  见当地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利可图,两名刑满释放人员便频频上门骚扰:阻扰施工,强行入股,打伤施工人员,甚至敲诈企业老总……近日,四川江油市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姚光明、余辉有期徒刑3年、2年6个月,各并处罚金1万元、7000元,责令两人退赔被害人王某某3万元;被告人李胜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工程开建遭骚扰,“地头蛇”强行入股

    2012年10月30日,江油市某公司老总王某某与李某某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由李某某承建泡菜盐渍车间(以下简称“泡菜池”),工程总造价478万元。因兴建泡菜池需要挖砂,所以该工程与砂场实际为同一工程。

    没想到,这项工程刚开工没两天,就频频受到阻碍和骚扰。当地两名刑满释放人员余辉、姚光明相互勾结,隔三差五前去砂场闹事,想要强行入股分红。砂场负责人杨某、李某害怕余辉和姚光明,不得不背着老板李某某,于同年12月20日与两人签订了合伙经营砂场的协议,约定余辉、姚光明入股5万元,所占股份为净利润分配的15%。

    对“合伙协议”不满,阻扰施工打伤人

    余辉和姚光明觉得他们吃亏了,要求修改合伙协议,增大他俩的分红比例,结果遭到了杨某和李某坚决反对。三天之后,余辉、姚光明一气之下便阻拦砂场内人员和机械作业施工,并叫来“小兄弟”李胜伟和尹刚(在逃)帮忙看守工地,阻止继续施工。杨某、李某鼓动人员避开李胜伟和尹刚的阻扰,继续施工作业。

    得知这一消息后,余辉、姚光明恼羞成怒,携带砍刀、木棒开车赶到工地。李胜伟抓起姚光明的木棒,与手持砍刀的余辉等人一起袭击泡菜池施工员蒋某某,导致蒋某某右手臂骨折。

    后经鉴定,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余辉、姚光明和李胜伟对蒋某某给予了赔偿。

    强索“分红款”3万,老总害怕只好给

    2013年1月24日,迫于余辉、姚光明施加的压力,砂场负责人杨某、李某只得向两人退还了5万元股金。不料,余辉、姚光明在给杨某和李某出具收条上却注明“所占股份不变”。但是,老板李某某却并不承认杨某、李某与余辉、姚光明签订的合伙协议。

    同年3月初,姚光明、余辉多次找到江油市某公司老总王某某,索要“砂场利润分红”3万元,遭到了王某某的一再反对。两人不服气,于3月6日打电话向王某某下达“最后通牒”:“如果不给钱,就要让工地彻底停工!”王某某迫于无奈,只好向姚光明支付现金3万元。

   “地头蛇”屡教不改 两罪并罚“再进宫”

    2013年3月10日,犯罪嫌疑人姚光明、余辉、李胜伟被江油市警方刑拘。经审理查明,姚光明曾于199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7年5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在缓刑考验期,姚光明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于2012年9月24日刑满释放。余辉在2000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江油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光明、余辉、李胜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姚光明、余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而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姚光明、余辉犯两罪,应当两罪并罚。姚光明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刑法,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胜伟在案发后,有自首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三名被告没有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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