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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男子驾偷来面包车在夜晚抢劫单身女领刑
发布时间:2014-09-29 08:45:29


    本网讯(漆常青 舒建平)  一无业男子为了到异地作案,竟盗窃一辆面包车,继而伙同另一人驾驶该车在夜晚抢劫单身行走的女子。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程校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姚青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程校国来到宜丰县新昌镇,将失主林先生的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盗走,后驾驶回奉新县的家里。经鉴定,被盗车价值30692元。案发后,该车已发还给失主林先生。

    被告人程校国、姚青林商议抢劫财物。2014年4月9日21时许,被告人程校国、姚青林驾驶盗窃来的面包车从奉新县来到靖安县城寻找作案目标,当行至石马中路时,发现被害人肖女士独行,便下车跟踪至该县财政局对面的巷子里。在巷子的一个转角处,被告人程校国从肖女士身后用手勒住肖女士的脖子,被告人姚青林上前殴打、搜身,并抢走被害人肖女士的手包。后被告人程校国将肖女士推倒在地,两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被抢包内有现金100余元、三星牌手机一部等物品。案发后,被告人程校国退赔赃款100元,手机发还给肖女士。鉴定,被抢手机价值532元,被害人肖女士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2003年4月11日,被告人姚青林因犯抢劫罪,被宜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2008年12月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奉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2年1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奉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校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的面包车一辆,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程校国、姚青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殴打、从身后勒脖子等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价值632元,并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姚青林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程校国退赔了被害人赃款、赃物,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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