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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如何确保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
作者:张智全 发布时间:2014-09-17 16:42:56
新媒体的崛起和迅猛发展,让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更加方便和快捷。在新媒体时代,司法无时不处在公众的视野里,无时不在媒体的聚光灯下,司法公开的内容、形式和平台也因此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新媒体的舆论监督挑战,如何构建司法活动与传媒交融的良性互动关系,已成为人民法院亟待解决的现实课题。 人民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极易成为社会矛盾的集中宣泄口,司法活动的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起舆论围观。新媒体传播舆论的开放性、集群性和广泛性等特征,更为舆论围观司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迫切需要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笔者认为,就现实语境而言,确保司法与传媒的良性互动,既要人民法院练好内功、善待宽容,又要媒体强化自律、把握界限,更要自媒体在行使表达权时,切实坚守法律底线。只有坚持三位一体,才能努力实现舆论监督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良性互动,从而既保障社会舆论的有效监督落地生根,又避免社会舆论左右司法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首先,人民法院要切实苦练内功,善待宽容。与传统媒体相比,新媒体突破了对信息的“严格”准入权,形成了“人人即媒体”的信息传播格局,公众获得了发表并且广泛传播言论的全新途径,可以随时随地、无所不包、无所不有,以其海量的信息能力、开放式的结构和直观的表达方式,对司法活动行使监督权。在新媒体的聚光灯下,任何一起案件,即使是很小的“鸡毛蒜皮”之类的纠纷,都有可能被无限放大,甚至引发舆论风暴。“打铁尚需自身硬”。新媒体完全颠覆传统媒体监督司法的特点,要求人民法院切实练好内功,把自身的各项工作做好,真正做到依法公正独立地行使审判权,从而以扎实过硬的工作坦然面对新媒体的监督。同时,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善待媒体。一方面,应着眼司法与公众的良性互动,积极为媒体提供充分的采访报道权利,并通过与网民的在线交流、开通微博直接倾听公众意见等形式,主动接受媒体的舆论监督。另一方面,要秉承“兼听则明”的诚恳态度,善于从新媒体传播出来的“牢骚话”、“诉苦话”甚至是骂声中捕捉民意,认真对待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切身感受。惟有如此,才能积极发挥新媒体的引导、交流和服务功能,“面对面”地回应公众的关切,充分满足其对司法监督权的行使,凝聚其对司法公信的价值认同,努力实现让公众了解司法、认同司法的良好效果。 其次,媒体要切实强化自律,把握界限。司法公正,离不开强有力的舆论监督。从本质上讲,民主法治所赋予的言论自由和公民监督权给予了舆论监督司法的权利渊源和时代使命,而司法公正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也需要通过媒体的舆论监督弘扬公信力。二者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共同承担着捍卫社会公平正义核心价值体系之重任。从这种意义上说,在司法审判中,正确的舆论监督对促进司法公正善莫大焉。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舆论监督都能百分之百地传播正能量,特别是在种种利益驱使的情况下,舆论对司法的监督难免会产生一些消极的东西。一旦这些消极的东西影响了法官对案件的正确判断,就必然会影响司法公正。有鉴于此,媒体强化自律就显得更加重要。其实道理很简单,因为自律是媒体的职业伦理和专业操守,对于媒体而言,只有恪守自律的职业操守,摒弃非黑即白、人云亦云的习惯性标签,才能最大程度地还原事实真相,释放舆论监督司法的正能量,确保公众不被误导。尤其要注意的是,新媒体尽管具有透明度高、反映速度快、影响力大、互动性强、隐秘性高等诸多优点,能够起到立竿见影之监督效果,但其与生俱来的信息碎片化、真假难辨、保密性不强等先天缺点,容易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诱导和利用,从而以偏概全,放大社会矛盾。故此,媒体在监督司法时,必须把握为与不为的自律界限,客观公正地报道案件真实情况,既不能“失语”,更不能“乱语”,自始至终坚守客观公正之立场,不做影响公正裁判的“舆论审判”,达到舆论监督司法既不缺位又不越位的最佳平衡。 最后,公众行使自媒体表达权,应切实坚守法律底线。新媒体的广泛普及,催生了自媒体的迅速发展,虽然为其表达权的行使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条件,但也因不加限制的自由滥用而带来了以讹传讹、甚至挑战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负面效应。纵观近年来发生的诸多网络谣言,无不与自媒体表达权的滥用相关联。诚然,自媒体的表达权是公民表达权的延伸,尽管其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但不可否认的是,诉求有表达,法律底线需坚守。自媒体表达权的正确行使,其前提是不能突破法律的框架。换言之,只有尊重他人的表达权又不滥用自身表达权,表达权才能真正得到正确行使。因此,公众在行使自媒体表达权监督司法的过程中,绝不是信马由缰地进行“拍砖”或“吐槽”式的情绪宣泄,而是必须遵守一定的界限,不能触碰法律底线。否则,不但不能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司法的正面效应,反而有损司法权威和公信,害莫大焉。 孟子曾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归根结底,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都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支柱,都是捍卫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二者之间唇齿相依,需要良性互动。在新媒体时代,构建司法与传媒的良性互动关系,意义重大。只有确保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才能实现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双赢,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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