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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解冻民族资产”为幌骗近十万元领刑
发布时间:2014-09-17 16:20:59


    本网讯(易紫阳)  广西德保男子黎直松以交纳“解冻民族资产”费可获取上百万的回报为由,骗取几名群众现金近十万元。近日,广西百色法院认定黎直松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 000元。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被告人黎直松便在百色进行所谓的“民族资产解冻委员会”的游说和诈骗活动,宣称国民党时期遗留下来了一笔几千亿的民族资产,这笔民族资产由一帮山上人看守,如果哪个愿意投钱支付这些山上人的费用,日后解冻这笔资产可以得到上百万的高额回报;并称其已得到“国际梅花协会”授权办理“民族资产”解冻事宜,该协会任命其为“民族资产解冻委员会”的代表人。

    2003年,黎直松与凌云籍的陆绍根(另案处理)认识,出示虚假的“国际梅花协会”的相关文件资料给陆绍根,并由上线任命陆绍根为凌云县区总代理,指使陆绍根在凌云县进行“解冻民族资产大业”诈骗活动,负责收集凌云被骗群众上交的款项后上交给他。2005年至2013年期间,黎直松在陆绍根家提供虚假材料给蒲某、黄某等人看,不明真相的蒲某等人信以为真,陆续多次将钱交由陆绍根转交给黎直松,或直接将钱交给黎直松。截止案发,黎直松共骗取他人现金98 9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直松虚构事实,以交纳“解冻民族资产”费用可获得高额回报等欺骗手段,骗取他人现金98 9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黎直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其没有拿有关民族资产情况等材料给黄某等人看的,也没有叫他们交钱给陆绍根,陆绍根收得的钱是送给山上的老人,其没有得用,其只是中间人,没有实施诈骗;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黎直松实施诈骗的事实有被害人蒲某等人的陈述,同案人陆绍根的供述,及黎直松自己的供述予以证实。黎直松提出没有实施诈骗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黎直松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法院对黎直松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 000元,不存在对其量刑过重的情形,要求给予其从轻处罚,不予支持。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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