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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信用卡诈骗79万元 三被告人被诉受审
发布时间:2014-09-02 16:03:44
本网讯(吴凰汇 廖家胜) 克隆他人银行卡,盗取密码,安排专人到黄金店刷卡购买黄金,几分钟的功夫,将他人银行卡上的79万元刷走。9月2日上午9点,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信用卡诈骗案。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14日上午,黄伟锋(另案处理)从他人手上拿到一张伪造的内存人民币790304.96元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遂电话联系被告人林松央要求找人帮助刷卡购买黄金,并承诺事后给予刷卡人报酬。被告人林松央答应后,随即联系被告人李具,被告人李具再联系到被告人詹阿盆帮助刷卡。 当天16时许,黄伟锋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树仔镇山美村将该伪造的农行信用卡交给被告人林松央。19时许,被告人林松央持该农行信用卡到电白县水东镇兰桂坊KTV附近交给被告人李具。被告人李具随即将该卡交给被告人詹阿盆,让其持该卡到金店刷卡购买黄金,并承诺事成后给其100克黄金。 当晚20时许,被告人詹阿盆进入电白县水东镇国强珠宝金行后,根据被告人李具电话告知的该信用卡密码,持卡在国强珠宝金行购买了价格人民币790000元的千足黄金宝石戒指、千足黄金手镯、千足黄金项链等黄金首饰一批。被告人詹阿盆得手离开金店后,便将上述所购黄金首饰交给被告人李具,被告人李具随即转交给被告人林松央,被告人林松央再将该批黄金首饰交给黄伟锋。随后,被告人林松央返回水东镇将3条金项链和1个金手镯交给被告人李具。被告人李具将其中2条黄金项链分给被告人詹阿盆,其余据为已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具、詹阿盆、林松央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松央、李具为获取其中的非法利益而主动联系下家,詹阿盆负责刷卡购物,三被告人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紧密相连、缺一不可,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李具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处被告人詹阿盆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判处被告人林松央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三被告均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当天的庭审中,三被告对犯罪事实无异议,但都认为自己不是主犯,请求法院从轻判决。 目前,该庭审已经结束,待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期进行宣判。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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