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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花季少年抢劫并杀两人灭口 2人被判无期
发布时间:2014-08-11 08:41:37


    本网讯(唐志鹏 张祥林)  三名花季少年劫取他人财物后,为灭口而残忍地杀害两人。8月8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州县凤凰乡马某甲、马某乙、蒋某某等三名未成年被告人犯抢劫、故意杀人一案公开宣判。该院依法判处马某甲、马某乙无期徒刑,蒋某某有期徒刑二十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底,被告人马某甲提议抢劫有钱老板钱财,马某乙、蒋某某表示同意。2013年1月12日,被告人马某甲与做树木生意的唐某约定当天下午去山上看树后,三被告人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砍刀、鸟枪、卡刀、绳子、透明胶等工具来到全州县凤凰乡山某村旁边“大山弄弄”(当地地名)。随后,被告人马某甲骑摩托车按约定前往该村桥头接唐某,马某乙、蒋某某二人则留在作案地点隐藏等候。当日下午5时30分左右,被害人唐某、谭某驾驶车来到约定的村委桥头,由马某甲引路将二被害人带至“大山弄弄”。趁被害人谭某找地方停车之机,被告人马某甲先将被害人唐某带至被告人马某乙、蒋某某隐藏处,在被告人马某甲发出示意后,被告人马某乙持砍刀、蒋某某持鸟枪从隐藏处窜出,马某甲持卡刀捅伤被害人唐某右大腿,三被告人用绳子将其手脚捆绑。随后走到现场的被害人谭某也被三被告人用绳子捆绑。被告人马某甲从谭某身上搜出人民币500余元,又从唐某身上搜出人民币9 000余元及数张银行卡。三被告人威逼唐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后,被告人马某甲即持其中三张银行储蓄卡去凤凰乡农村信用合作银行的柜员机上验证密码,在发现有两张银行卡密码不对后又返回现场,正逢被害人唐某挣脱绳索与被告人马某乙、蒋某某扭打,被告人马某乙、马某甲持卡刀朝唐某右大腿捅剌数刀后,三被告人又将唐某手脚捆绑好,再次威逼唐某说出密码,在唐某说出真实的银行卡密码后,三被告人因害怕事情败露,合谋将二被害人杀死。三被告人先用透明胶将唐某、谭某的口鼻缠绕封住,后用绳索勒颈,致二被害人窒息死亡。

    作案后,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蒋某某驾驶被害人的车逃离现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在银行柜员机上用抢得的银行卡各取现金人民币1 500元后,三被告人将赃款挥霍。2013年1月17日、18日,三被告人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蒋某某的亲属各赔偿了人民币50 000元给被害人唐某、谭某的亲属,二被害人亲属均得人民币75 000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枪械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事后因害怕被害人报案,为灭口又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蒋某某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三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适用死刑。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为主犯,但蒋某某的作用比马某甲、马某乙小。三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造成危害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严惩。案发后,三被告人的亲属虽然主动赔偿了二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但是该赔偿仍不足以减轻三被告人的罪过,故对三被告人不予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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