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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使用假币“露馅” 丈夫持有假币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8-29 14:00:23


    本网讯(黄河清)  广西桂平市油麻镇中年男子郑达明购买了90张百元面额的假币,与其妻子路过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时,其妻子利用丈夫郑达明给的假币进行购物欲获利,不想被摊主当场识破而被扭送派出所,由此牵出丈夫持有假币的罪行。近日,广西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郑达明领刑受罚。

    2014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达明在广西桂平市麻垌镇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向一名陌生男子购买了90张百元面额的假币。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郑达明与其妻子黄美贵途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高岭镇时,黄美贵持一张百元面额的假币到高岭镇高岭街新市场购买牛肉时,被摊主当场识破为假币,并将其扭送至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高岭派出所,黄美贵谎称其使用该百元人民币是无意中得到。

    经高岭派出所民警初查,黄美贵交代其使用的百元面额假币是丈夫郑达明给的。被告人郑达明被抓获后,高岭派出所民警在其身上搜查出86张一百元面额的假币。

    经中国人民银行都安瑶族自治县支行的鉴定,被告人郑达明所持有的87张百元面额人民币均为假币。

    2014年7月15日,被告人郑达明被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达明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依法应予惩处。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达明犯持有假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达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等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达明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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