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妻子患病不能生育 丈夫为挽回“脸面”诉离
发布时间:2014-08-07 09:45:51


    本网讯(李晓庆)  因妻子患病不能生育,丈夫总感觉在邻里乡亲面前抬不起头,颜面尽失,对此耿耿于怀的丈夫为挽回“脸面”以妻子不能生育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近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张俊要求与被告刘小芝(女)离婚的诉讼请求。

    家住新蔡县的张俊与刘小芝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0年3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二人感情甜蜜过得有滋有味。随着年龄的增大,生个孩子日益成为张俊与刘小芝的最大心愿。在妻子连续怀孕流产3次后,张俊带妻子刘小芝到当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经诊断刘小芝患有妇科疾病,不能生育。刘小芝出院回家后虽然身体逐渐恢复了,但是发现丈夫总是满怀心事。原来,因为结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张俊总感觉在邻里乡亲面前抬不起头,颜面尽失。在此后的生活中,张俊与刘小芝双方的矛盾越来越多,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在双方矛盾越来越深之后,张俊最终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

    伤心的刘小芝辩称,其与丈夫张俊的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丈夫称自己隐瞒疾病导致婚后无法生育子女与事实不符,刘小芝是在多次怀孕流产检查后才知道自己不能生育的,丈夫不顾他们双方多年的感情起诉要求离婚无法律依据,刘小芝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本案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