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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美女毒贩出售10克冰毒换来7年刑期
发布时间:2014-08-22 16:52:04
本网讯(吴晓春 于立辉) 年纪轻轻不谋正路,一美女毒贩因贩卖10克冰毒被判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千元。近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7日,吸毒人员钱世荣欲购买冰毒吸食,并委托纪海峰购买毒品。纪海峰遂联系到被告人郑伟,二人商定以每克650元的价格交易10克冰毒。当晚21时30分许,被告人郑伟携带10克冰毒乘坐车牌号为蒙BT3936的出租车从包头市出发到达东胜区,后将所携带冰毒以6500元的价款卖给吸毒人员钱世荣。 当晚,被告人郑伟从东胜区返回包头市时,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检查站民警根据郑伟手机中有关毒品交易短信将其抓获。 次日,民警将吸毒人员钱世荣、纪海峰抓获,并缴获二人随身携带的冰毒疑似物二小包。经鉴定,钱世荣、纪海峰处缴获的毒品疑似物的净重分别为0.658克和0.231克,均检出冰毒成分。 东胜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郑伟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并贩卖牟利,贩卖、运输冰毒数量达1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郑伟在庭审中对主要犯罪事实自愿供认,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不应定贩卖毒品罪”一节,经查,现有手机短信、证人钱世荣、纪海峰的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形成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人郑伟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涉案毒品的数量不应认定为10克”一节,经查,现有手机短信、证人纪海峰的证言、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6500元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向吸毒人员贩卖了10克冰毒,故此项抗辩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一节,纵观全案,被告人郑伟到案之初并非主动坦白,即便后来能够供述犯罪事实,但不彻底,故被告人郑伟不属坦白,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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