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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绑架独自上学的学生勒索家长被判重刑
发布时间:2014-08-18 16:46:11
本网讯(覃志凌) 三个1984年以后出生的年轻男子利欲熏心,他们窜到广西河池市南丹县,把罪恶的目光盯上了南丹县城独自上学的中学生,他们在上学路上绑架学生后勒索家长要赎金。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桩性质恶劣的绑架案,三被告人均领到了11年以上的重刑。 2013年9月初,被告人龙存兵、谭卫国因身上没有钱,缺钱用,商量着去“捉猪仔”(绑架小孩),即在南丹县城内绑架独自上学的中学生,勒索家长要赎金。经过踩点后,确定家住南丹县城关镇城北社区的罗某某(化名,男,13岁,中学生)为绑架对象。随后二人准备了仿制假手枪、电棍、封口胶带等作案工具,并邀被告人龙存超参与。 2013年9月28日6时5分,龙存兵驾驶其夏利牌轿车搭载龙存超和谭卫国尾随骑单车去学校的罗某某,到南丹县林业局大门口时,龙存兵开车逼停罗某某,龙存超和谭卫国下车强行将罗某某弄上车,并用透明胶绑住罗某某手脚,后开车到城关镇大平村星店屯原黔桂铁路的“石板井七号”隧洞内藏匿。接着由谭卫国打电话联系罗某某父亲罗某索要30万元赎金,由于罗某筹不到那么多钱,与被告人说后,被告人同意罗某拿10万元赎金。9月29日5时许,罗某按照被告人要求开车到 “石板井七号”隧洞附近的公路边,将10万元现金放在路边,后驾车离开。三被告人拿到10万元后予以平分,随后三被告人将罗某某带往天峨方向,到丹峨二级路吾隘镇湾滩村路段时,将罗某某放下车给罗某某100元钱叫其坐车回家。 随后,被告人龙存兵、龙存超、谭卫国继续驾车往天峨方向逃跑。当日8时许,三被告人在天峨县城被公安机关抓获,从三被告人身上缴获得99 900元赎金。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缴获得的赎金退还给罗某。 2014年3月14日,被告人龙存兵、谭卫国、龙存超被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存兵、谭卫国、龙存超主观上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客观上以暴力手段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经查,三被告人以未成年的在校学生为绑架对象,且勒索财物的数额巨大,不属犯罪情节较轻的范畴。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相互配合,积极参与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所获财物已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等的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龙存兵等三人均犯绑架罪,判处龙存兵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谭卫国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龙存超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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