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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一男子伙同他人偷19只鸡被判罚三千元
发布时间:2014-08-14 09:21:58
本网讯(梁军 邢毅) 有人说,偷鸡摸狗是小事,算不上大错。殊不知,这样的小错照样触犯刑律。8月12日,偷盗农户19只鸡的被告人王双,因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湖北省枣阳市法院判处其罚金三千元。 29岁的王双系一无业人员。2012年3月18日下午,王双伙同叶某某、王某某、骆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刑)等人,骑摩托车来到枣阳市太平镇大王村六组,将农户陈根兰家中的9只鸡盗走。得手后,又窜至新市镇王大桥村三组,盗走王彩珍家的鸡7只。接着,又将新市镇洛北村十二组周圣明家的鸡盗走3只。 警方接到群众报案后,于今年4月4日将王双抓获。其半日内先后3次盗窃他人家鸡19只,价值900元,赃款已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双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王双归案后认真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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