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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农民用病死猪肋排冒充羊排出售获刑
发布时间:2014-08-14 09:42:21
本网讯(兰珊) 为牟取非法暴利,临沭县一“黑心”农民竟然将收购来的病死猪肋排包装成羊排骨出售给外地客商,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置他人“舌尖上的安全”于不顾,昧着良心赚取不法高额利润。8月11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张志业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已缴纳3万元,剩余罚金限期缴纳);已扣押病死猪制品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3年10月出生的张志业系某村农民,中专文化。2012年10月至同年11月,张志业从陈某新、陈某写(均另案处理)手中收购5.9吨病死猪肋排进行加工,并先后存放在陈某江、王某峰(均另案处理)的冷库内冷冻储存,包装为羊排,先后两次销售给浙江省温州市的潘某(另案处理),涉案价值53 100元。其中,2012年11月12日,张志业将2.9吨的病死猪肋排运至该县某村外水泥路上,欲以900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潘某,在向潘某租用的冷藏车装货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扣。次日,警方将张志业抓获归案,同年12月20日张志业被取保候审。 今年8月1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志业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临沭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志业生产、销售病死猪制品,食用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张志业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积极缴纳部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该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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