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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未经批准擅自雇人挖路毁林被判入狱
发布时间:2014-08-01 15:20:00
本网讯(廖长春) 7月31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江贤清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 2014年4月9日,被告人江贤清为了运输饲料及通行方便,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亦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联系钩机拓宽自家门前的土路。从4月9日14时许至4月12日,被告人江贤清雇请的钩机,从泰宁王坑村“七里坑楼许”山场山脚至被告人江贤清家门前的土路约640米长的路面拓宽至3.5米左右,并指使雇请的钩机将土路沿途边上的林木用钩机挖掉,导致该山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遭到毁坏。 经鉴定,王坑村“七里坑楼许”山场被毁坏林木260株(其中含香樟树7株),立木蓄积量为10.295立方米;被毁坏幼树633棵(其中包含香樟幼树4棵)。被毁坏的香樟树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贤清为了拓宽自家的道路,违反森林法律法规,未经审批,亦未经林权单位同意,擅自毁坏集体山场林木260株(其中含香樟树7株),立木蓄积量为10.295立方米;毁坏幼树633棵(其中包含香樟幼树4棵),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为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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