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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蒙面男”频繁飞车抢夺获刑4年半并罚金
发布时间:2014-08-08 09:06:58


    本网讯(韦忠能)  被告人杨正纯、黄贵乾“蒙面”进行飞车抢夺,近日,被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3年9月,被告人杨正纯、黄贵乾因没有赌博资金便合谋在隆林各族自治县县城内实施抢夺。2013年9月15日,被告人杨正纯、黄贵乾将摩托车车牌拆卸后驾驶摩托车在县城内寻找作案目标。当日9时许,二被告人来到本县新州镇华瑞宾馆附近公路上看到被害人王美玲独自驾驶一辆摩托车,二被告人用衣服遮盖面部,由被告人杨正纯驾驶摩托车接近王美玲,被告人黄贵乾动手抢夺王美玲身上手提包(包内有人民币约1 800元、一张身份证、一本驾驶证、一张银行卡、一本存折、一台手机),在抢夺过程中致王美玲驾驶的摩托车翻到在地并致其受伤,二被告人抢夺财物后逃离现场。二被告人将抢夺所得财物平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美玲当日所受伤害程度为轻伤。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工商银行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张、存折一本发还被害人王美玲。

    另审理查明,2013年9月16日至2013年9月24日间,被告人杨正纯、黄贵乾采用相同方式在本县新州镇不同地方进行抢夺7次。

    经法院调解,被告人杨正纯、黄贵乾与被害人王美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杨正纯、黄贵乾共同赔偿被害人王美玲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800元;被告人杨正纯、黄贵乾家属代为退缴所获赃款及赔偿其余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830元,其中被告人杨正纯退赔人民币2915元、被告人黄贵乾退赔人民币291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正纯、黄贵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驾驶机动车辆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405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二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的后果,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对二被告人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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