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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倒遭取笑后纠集多人打伤无辜群众 5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4-08-07 13:35:52


    本网讯(饶海泉)  只因为骑车滑倒时被人取笑,丘北一男子便纠集多人对无辜群众进行报复性殴打,一时冲动害了自己也害了“朋友”。8月6日,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寻衅滋事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9月23日0时许,被告人何建恒骑摩托车经过锦屏镇东门十字路口时不慎滑倒,听到一旁烧烤摊上的几名食客起哄喝倒彩,感觉很没“面子”,便邀约何立德、万值佳、陈虎龙、郭某(犯罪时未成年)等人实施报复。几人手持砍刀、棍棒再次来到东门十字路口,何建恒指着正在吃烤豆腐的高某、王某等人(实际不是取笑他的人)说:“就是他们了,给我上!”话音刚落,几名被告人便一拥而上,将几名被害人坐的桌子、椅子掀翻,并用砍刀、棍棒对被害人进行砍打,被害人高某、王某先后被砍伤。这时,正在旁边一桌吃烤豆腐的锦屏派出所协警韦某、李某、廖某、侯某见状上前制止,将正在用砍刀伤人的被告人陈虎龙控制住,被告人何立德用砍刀朝韦某后腰砍了一刀后逃离现场,协警侯某在追赶时又被何立德用跳刀刺伤右腿。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将逃跑的其余被告人抓获归案,被告人郭某在家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害人高某的损伤构成轻伤甲级,被害人王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乙级,协警韦某、侯某均为轻微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何立德、陈虎龙、万值佳、郭某共同赔偿被害人高某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赔偿被害人王某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两名被害人对被告人何立德、陈虎龙、万值佳、郭某表示谅解,要求对被告人何建恒从重处罚。

    另查明,被告人何建恒因犯抢劫罪和盗窃罪于2013年8月16日被丘北县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建恒等五名被告人无事生非,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随意殴打无辜群众,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何建恒邀约组织实施犯罪,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何立德、万值佳、陈虎龙、郭某四人系从犯,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并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建恒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依法撤销其缓刑,将前罪与本罪数罪并罚。

    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丘北法院分别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何建恒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撤销前判所宣告的缓刑,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何立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万值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陈虎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郭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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