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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公司两付赔偿款 先成被告再当原告
发布时间:2014-07-29 16:42:44


    本网讯(聂涛 黄卫明)  一对男女朋友被公司的车撞伤,公司将赔偿款直接给了男方一人,之后该对男女朋友分手,女方因没有得到赔偿款将公司告上了法院,公司又一次赔了钱给女方。公司因重复赔偿,遂以男方不当得利为由将男方告上了法院。近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不当得利返还纠纷案,依法判决刘强向贵明公司返还人民币20000元。

    张红与刘强系男女朋友关系。2012年1月,张红与刘强搭乘摩托车,行驶中与贵明公司司机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张红、刘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红与刘强被送往贵溪市人民医院治疗。2012年7月,贵明公司与刘强就张红、刘强的交通事故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将25000元赔偿款支付给了刘强。刘强领到赔偿款后未将张红应得的赔偿款给付张红。

    后张红与刘强分手,张红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各项费用赔偿与贵明公司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贵明公司按协议支付了赔偿款给张红。之后,贵明公司找刘强协商,要求刘强将之前领取的赔偿款返还给原告,但刘强拒绝支付,故贵明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刘强返还2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2012年7月,贵明公司与刘强就张红与刘强的赔偿达成协议,刘强单方领取了张红与刘强的25000元赔偿款,但刘强领取赔款后,未将张红应得的赔偿款付给张红。法院经审理确定刘强因交通事故所受的损失为5000元,因此剩余的20000元刘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且贵明公司已赔付张红赔偿款,刘强多获得的20000元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依法应予返还。因此,该院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男女朋友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在民事活动中一方若没有得到对方的授权时为对方作出的民事行为一般是无效的。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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