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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被罚 法定代表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4-07-30 11:54:23


    本网讯(黄文青)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单位高安市瑞川轮胎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单位法人代表孙兰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5日经南昌人邓标的介绍,一自称是上海人的男子来到被告单位高安市瑞川轮胎有限公司购买了20万元的大货车轮胎,并要求开具4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被告人孙兰想下次还能做生意,加上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有点多,遂同意。当时这个男子付了20万元现金给被告人孙兰,当天被告人孙兰开具了4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给对方,受票方为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发票共5份,价税合计45万元,票号分别为01651701、01651702、01651703、01651704、01651705。之后,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将其中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抵扣,抵扣的发票号码分别为01651701、01651702、01651703、01651705,价税合计共35万元,抵扣税款50854.69元。

    经江西省高安市国家税务局认定:高安市瑞川轮胎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25万元,虚开税款数额36324.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高安市瑞川轮胎有限公司为他人开具数量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孙兰作为高安市瑞川轮胎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高安市瑞川轮胎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孙兰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孙兰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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