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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不冷静 俩男子“讨说法”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4-08-05 13:29:37
本网讯(唐海奎) 邻里之间本应互帮互助,和睦相处。营山县农民李时辉与邻居李某发生纠纷后,认为吃了亏,与朋友郭平等人追到李某家,用皮带、“烤火扇”打伤李某,并逼迫其下跪道歉。2014年7月25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时辉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郭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李时辉是四川省营山县人,家住营山县东升镇高峰村1组,与李某系同组邻居。2013年,李时辉的父亲李义国与李某的母亲魏群曾因田土边界问题发生纠纷,经村干部调解后平息。2014年2月8日傍晚,李某得知李时辉即将外出打工,遂来到李时辉家中,要求李义国赔礼道歉并作出保证。由于言语不和,双方发生纠纷。李某与李时辉从屋内争执抓打至户外,在相互扭打过程中,双双滚跌于堰塘中,后在邻里规劝下,两人各自返回家中。 当晚,郭平与其父亲应邀到李时辉家中作客,得知李时辉与邻居李某打架并见李时辉被打受伤和流鼻血,很是愤愤不平,便与李时辉及其亲属一行到李某家中讨要说法。在李某家的堂屋里,李时辉用电烤火器,郭平用皮带将正在屋内换衣服的李某打伤。当晚,营山县公安局东升派出所接警到达现场后,鉴于当事双方伤情不明,便要求双方先到医院进行治疗。经鉴定,李某头部之伤为轻伤一级。2014年2月12日,公安机关对李时辉、郭平执行刑事拘留,3月7日执行逮捕。案发后,郭平赔偿了被害人李某医疗费12000元,李某对郭平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2014年6月16日,检察机关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7月2日,营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被告人李时辉、郭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时辉、郭平在与他人发生纠纷中,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的行为,侵犯了公民健康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时辉、郭平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时辉、郭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平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矛盾激化引起,且本案起因上被害人亦有过错,可对二被告人酌定从轻判处。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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