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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地边“亲友团”加入 老汉持刀重伤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4-07-21 15:53:54
本网讯(兰珊) 农妇与邻地农夫因种地“争地边”问题产生矛盾争吵不休,“亲友团”的加入激化了矛盾,最终一件鸡毛蒜皮的小事演化成了持刀行凶的刑事案件。7月18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行凶人陈问修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54年5月出生的陈问修系该县某村农民,初中文化。今年4月1日下午,本村村民陈某秀与陈问修的大嫂(陈卫修的家属)王某爱因承包地种地侵占地边问题发生纠纷并争吵。当日18时左右,双方家人继续在村内争吵,19时许,陈某秀之子陈某新驾驶摩托车赶到现场,与陈卫修、陈问修、陈三修弟兄三人发生冲突,陈某新持铁锨将陈卫修、陈三修打致轻微伤,六旬老汉陈问修不甘吃亏持刀捅刺陈某新左肋部,致其左胸部外伤、第10肋骨骨折、胸壁穿透伤,构成重伤二级。 另查明,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陈问修及其两兄弟与被害人陈某新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对被告人陈问修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陈问修从轻处罚。 今年6月19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问修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问修持刀刺伤被害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由邻里纠纷引起,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其它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问修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陈问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该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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