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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捡回”流浪女产子后又将其杀害获死缓
发布时间:2014-07-21 08:39:51


    本网讯(钟康安 胡健霞)  “捡回”流浪女并与之共同生活,诞下男婴后却嫌弃女方精神不正常,男子痛下杀手后逃之夭夭,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7月18日,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陆金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2年12月份,被告人陆金强(男,45岁,广西平南县人)在广东省佛山市打工期间在街上遇到一无名氏女子(绰号“傻女”,真实身份未明),并将该女子带回一起生活。后女子怀孕并于2013年8月19日生育了一个男婴,陆金强将女子安排在广东省罗定市金鸡镇其妹夫黄某某家里居住,并将男婴抱回平南老家抚养。1月12日,陆金强前往罗定接无名氏女子。在返回途中二人发生争吵,陆金强持砖头连续击打女子头面部等部位,致使其掉入桥下小溪里,终因严重颅脑损伤合并溺水死亡,然后陆金强驾车逃回平南老家。同月15日,公安人员在平南县将陆金强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金强目无国法,使用暴力方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陆金强为满足一己之私而杀害被害人,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考虑到被告人陆金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对陆金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被告人陆金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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