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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摊位纠纷持刀捅人致一死一伤被判死缓
发布时间:2014-07-18 13:38:53


    本网讯(黄丽研)  苏勇志和女朋友在田东县摆烧烤摊的过程中,与邻摊的夫妇因为摊位位置发生过多次争吵。苏勇志和女朋友几次受到邻摊夫妇的威胁。有一次,苏勇志看到女朋友和邻摊发生争吵,随即产生教训邻摊夫妇的念头,后持刀捅人,致邻摊丈夫死亡,邻摊妻子轻伤。2014年7月17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收到附带民事原告人的上诉状,该案将移送广西区高院审理。

    苏勇志和其女朋友岑某飞在田东县一小巷内摆卖的烧烤摊与被害人梁某某、岑某某夫妻二人的烧烤摊相邻,2013年的3、4月份开始,双方多次因摊位位置发生争吵。同年6月15日19时许,因岑某飞不小心将当梁某某烧烤炉上挡烟板碰掉,梁某某夫妇又与岑某飞发生争吵,苏勇志见状离开摊点回到出租房。苏勇志想到因摊位之争几次受到梁某某的威胁,遂产生教训梁某某的念头,随即拿了一把水果刀返回烧烤摊位,朝梁某某身上捅刺数刀,梁某某被捅伤后逃跑。苏勇志见岑某某在旁边,又持刀朝岑某某的背部捅刺两刀,梁某某见状拿起一张凳子击打苏勇志头部,苏勇志又上前与梁某某扭打在一起,并持刀往梁某某身上捅刺,梁某某挣脱逃跑几米后摔倒在地,苏勇志追上又朝梁某某身上捅刺数刀,直到梁某某无法动弹后才逃离现场。当晚,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岑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苏勇志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严重过错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与被害人因摆摊占位问题发生纠纷,只是本案发生的诱因,不能认为被害人的行为有过错,被害人梁某某持板凳打击苏勇志的头部,是在苏勇志持刀捅伤被害人岑某某后,当岑某某逃跑时又持刀追赶,此时,梁某某才持板凳打击,属正当防卫,不属有严重过错,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经查,苏勇志作案后在其亲属的劝说下,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应当视为自首。苏勇志动辄持刀捅人致死,犯罪主观恶性及后果严重,依法应当严惩,鉴于本案系邻里之间矛盾引发,苏勇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0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认定苏勇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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