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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女校长贪污受贿检举丈夫犯罪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4-07-18 11:32:28
本网讯(杨镇海 蒋鑫) 近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贪污、受贿案件,被告人滕明红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滕明红任金沙县安底中学校长期间,与商人余某某签订了《学生宿舍配套设施购销合同》和《食堂设施购销合同》,约定由余某某为安底中学采购学生宿舍床用棕垫、铁皮衣柜及食堂桌凳、餐盘、节能灶等设施设备并负责运输及安装工作,并将安底中学食堂承包黄某、黄某某经营,向余某某索要人民币4万和收受余某某、黄某、黄某某等人给予的好处费7.5万,共计11.5万元,案发前退还黄某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滕明红在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之前就收受黄某等人好处费的主要事实主动向县纪委的相关领导投案。 2010年年底,被告人滕明红听其丈夫陈某某(金沙县某中心校校长)讲,肖某某(原负责划拨金沙教育系统工资)在划拨工资时多拨了20万元到中心校的账上,由陈某某和冯某某(中心校会计)取出来后,将其中的一半拿给肖某某,剩余的部分由陈某某和冯某某分用。 2011年12月份,滕明红找到肖某某,请其以同样方式给安底中学多拨付20万元,并说自己知道如何处理这笔钱。肖某某默许后,多拨了20万元到安底中学,滕明红安排会计祖某某将20万元取出后,拿了3万元给祖某某,拿了10万元给肖某某,滕明红个人分得7万元。 法院另查明,滕明红在侦审中检举揭发了其夫陈某某伙同肖某某等人贪污公款的行为,涉案金额80万元。经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现已查实肖某某、陈某某等人涉嫌贪污。2013年10月28日,滕明红的亲属将其个人所得的16.5万元上交侦查机关。 法院认为,被告人滕明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实际收受请托人给予的好处费为9.5万元;伙同他人套取国家资金20万元,实得7万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滕明红犯受贿罪、贪污罪的主要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滕明红犯受贿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犯贪污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滕明红所犯受贿罪、贪污罪,应数罪并罚。 案发后,被告人滕明红在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之前就收受黄某等人好处费的主要事实主动向县纪律的相关领导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滕明红到案后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侦审中,被告人滕明红认罪态度尚好,并积极退清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滕明红在受贿的9.5万元中,其中4万元是索要所得,应从重处罚。 为此,法院根据被告人滕明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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