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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与他人生子诉离婚 丈夫提反诉获赔3万元
发布时间:2014-07-16 16:19:54
本网讯(周军) 结婚后,妻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子,随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丈夫得知实情后提起反诉,要求返还抚养费并索要精神赔偿。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占五姩返还被告王喜斋抚养王小男(化名)的费用10272元,并赔偿被告王喜斋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原告占五姩、被告王喜斋均系再婚。2007年农历年底,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8年2月14日在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登记结婚后,双方便一起到浙江温州务工,后原告占五姩又独自去了义乌。2008年12月14日,原告占五姩生育一子王小男。2010年农历7月,占五姩带王小男外出看病,其后便与家里失去联系,直到2010年底才回家。期间,被告多方寻找未果,便于2010年10月9日到派出所报案处理。 另查明,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王喜斋非王小男生物学父亲。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否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原告占五姩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具有重大过错,现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被告王喜斋请求原告返还王小男的抚养费并赔偿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主张的数额过高,依据江西省农村平均生活消费水平及被告对王小男的抚养年限,法院予以认定为10272元。根据原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予以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0元。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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