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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次帮人打架砸车 一青年寻衅滋事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7-15 11:53:51
本网讯(兰珊) “90后”无业青年男子闲来无事“在道上混”,靠着经常帮人打架赚点钱花,结果在几次帮人打架过程中“耍大牌”打砸他人轿车替人出气泄愤,终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而受到法律的惩罚。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吴绍彬有期徒刑一年半。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5月出生的吴绍彬系该县某村农民,初中文化。2011年9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吴绍彬伙同臧某根、高某伟、吴某强、陈某威(均已判刑)、臧某东(已另案起诉)、金某、高某、高某鑫(该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在县城某公园等处寻衅滋事3起,造成损失价值42652元: 2011年9月,某公园建设工地老板纪某雇用臧某根的挖掘机施工,因施工价格问题双方发生争议产生纠纷。同年10月12日下午,被告人吴绍彬在臧某根的召集下,伙同臧某东、金某、高某等人,驾车来到该工地,吴绍彬、臧某东驾车堵住大门,臧某根等人持砍刀、洋镐柄将纪某的奔驰商务车砸坏、并将司机温某打伤,后驾车逃跑。经鉴定,被砸车辆损失价值6200元。 2013年3月,臧某根因怀疑王某鹏把其家的车砸坏,当月17日晚,臧某根纠集了被告人吴绍斌和臧某东、吴某强等人携带改制的手枪,开车来到县城某学校东侧,吴绍斌、臧某东驾车将王某鹏驾驶的丰田锐志轿车堵住,臧某根下车后持枪对着王的轿车开了两枪,将前挡风玻璃和前引擎盖打坏,王鹏驾车躲避,致使车后及车前盖均受损。随后,吴绍斌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27844元。 2013年6月19日,高某鑫在该县某村河桥下捕鱼时被人殴打,当晚,高某鑫纠集了被告人吴绍彬和高某伟、陈某威、吴某强等人来到河桥上发现张某后,误认为张即是殴打高某鑫的人,吴绍彬等人遂持砍刀将张某的本田雅阁轿车砸坏,经鉴定,损失价值8608元。 2013年8月28日,吴绍彬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批准逮捕,2014年2月24日被警方执行逮捕。 另查明,上述三起被害人的损失已经在另案中得到了赔偿。今年5月21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绍彬在庭审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绍彬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一致,法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已经由其他同案人进行了赔偿,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八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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