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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罹患罕见血液病 丈夫起诉离婚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4-07-11 17:07:25
本网讯(樊宝刚) 婚后夫妻双方无论彼此贫穷还是富有,健康抑或疾病,年轻走向衰老,应该互相照顾,一生一世,不离不弃。如果仅仅因为对方身患疾病便嫌弃对方,这样的婚姻无疑是场悲剧。近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对一起离婚纠纷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周游家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周游家承担。 法院查明事实后得知:原告周游家与被告吴晓媛均系余江县锦江镇人,两人于2006年8月9日正式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生育了两个女儿。第二个女儿出生后,夫妻俩平静的生活戛然而止。2010年5月的一个晚上,被告吴晓媛突发高烧,吃药打针均不退烧,先后在余江县第二人民医院、鹰潭市解放军一八四医院治疗,均无法查出所患何病,只能暂时抑制病情的继续恶化。同年7月转入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治疗,经确诊,被告吴晓媛患上了系统性红斑狼疮疾病,是一种罕见的血液病,病因不详,并诱发了脑血管梗塞出血。罹患此病的患者不能大哭大笑,情绪激动,更不能从事体力劳动,需要静养。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被告吴晓媛的病情得到好转,开始进入稳定期。为了节约医疗费用,被告吴晓媛出院回家静养,但仍需每年至少复查两次,并且为了防止病情的反复,每天必须吃固定的药物,为此所需费用更是巨大。自从患病后,夫妻俩的矛盾开始逐渐增多,吵闹不断,最后两人正式分居生活。 2014年3月6日,原告周游家来到余江县人民法院,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吴晓媛离婚,两个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周游家与被告吴晓媛经正式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后感情尚可。原告周游家提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却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分居时间较短,原、被告不具备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且夫妻应互相照顾,互相尊重,被告吴晓媛身患疾病,原告周游家更应尽到做丈夫的责任与义务,照顾好自己的妻子,而非轻言诉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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