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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患重病 丈夫两次起诉离婚未获准
发布时间:2014-07-10 10:21:35


    本网讯(付建国)  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第一次到法院起诉离婚,被裁判不准离婚后。如果一方六个月后仍坚持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往往会以双方当事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且在前次离婚诉讼后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分居至今,无和好的可能,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程度为由,准许双方离婚。但如果一方得重病是否还可以判决准允双方离婚呢?2014年7月10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再次起诉离婚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不准许原告王达与被告汤英离婚。

    原告王达与被告汤英系大庆本地人,双方于2010年2月初相识,自由恋爱,并于2011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结婚之初,感情尚可,但自从2013年4月,被告被确诊患肺结核后,夫妻关系出现了紧张,原告对被告不理不问,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在此期间,被告曾因糖尿病、肺结核入大庆油田总医院治疗。

    由于被告住院花费支出较大,顿时让原告感觉无法承受经济压力,便以夫妻无共同语言、感情破裂为由于2013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被法院于同年8月裁判不准许双方离婚。

    半年后,原告王达听说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判决离婚,于是在2014年4月18日以同样的理由到法院再次起诉离婚。在本次诉讼中,被告仍然不认可原告离婚的理由,并说明自己目前患有疾病,没有经济来源及住处,故不同意离婚,并当庭向法庭出示医院诊断书及住院病例等相关证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仍坚称对夫妻双方没有感情。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姻是慎重选择的结果。本案中原告虽曾就离婚提起诉讼,但本次诉讼过程中提出的离婚理由与之前诉讼过程中的离婚理由一致,仍无足够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且被告现患有多种疾病,目前情况下,夫妻间更需要互相关心,相互照顾,互相支持,共同克服生活困难。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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