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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长组织村民阻工围攻执法干警 5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7-14 14:31:31
本网讯(唐雪云 潘玲玲) 现年36岁的罗新荣系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大福村内井屯屯长,因对“白洞口”土地权属纠纷案的一审判决不满,在该案上诉期间,组织村民到被临时征用“白洞口”一带的公路施工段扰乱秩序,拉横幅示威,阻碍施工、殴打其他村屯的村民,围攻到现场执法的法院工作人员及公安民警。致使执法活动无法执行,施工段停工40日,工期受到严重影响,造成经济损失210492元。7月14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新荣、梁四兵等5人三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大福村内、外井屯与勒俄村大、小勒党屯历来因“白洞口”土地权属问题存在纠纷。2012年3月,县政府作出将“白洞口”争议土地部分权属确定给勒俄村大、小勒党屯的决定。2013年5月,罗城法院判决维持县政府关于该土地权属争议决定,内、外井屯不服上诉。期间,“白洞口”一带的荒地被罗城至柳城六塘二级公路NO.1合同施工段临时征用为堆料场,而大福村内、外井屯未得土地补偿费,引发了大福村内、外井屯村民的不满。罗新荣作为大福村内井屯屯长,多次组织大福村内、外井屯开群众会商量到白洞口阻工,并于2013年7月14日、7月26日、8月22日三次组织内、外井屯群众到罗城至柳城六塘二级公路NO.1合同施工段扰乱秩序、威胁施工人员,阻碍施工,以向相关部门施加压力。 尤其是得知二审法院工作人员将于8月22日到白洞口执法后,罗新荣组织大福村内、外井屯村民召开群众会议,提出未解决白洞口权属纠纷之前,不给施工的意见,会议决定大井屯每户出一人到白洞口阻工,聚众行为升级为持凶器、拉横幅到工地,阻碍施工、殴打其他村屯的村民、围攻到现场执法的法院工作人员及公安民警。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梁卫江参与悬挂“政府无能、还我大井牧场”“官官相护,目无国法”的横幅;被告人梁四兵、梁卫江、覃小平参与持钢管追打勒党屯的人;被告人覃春军用三轮车将屯里事先准备好的部分钢管和杀猪刀拉到现场。内、外井屯村民的行为导致罗柳二级公路NO.1合同施工段停工40日,工期受到严重影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罗城至柳城(六塘)公路NO.1标段因阻工直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10492元,并致使罗城30周年县庆的重大项目无法顺利推进,社会秩序受到了严重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新荣、梁四兵、梁卫江、覃小平、覃春军等人为达到向相关部门施加压力的目的,以罗柳二级公路临时征用“白洞口”土地为堆料场未给补偿费及“白洞口”争议土地权属未明确为由,聚众阻止施工、扰乱施工现场的正常生产活动,致使县庆重大工程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罗新荣作为屯长,在聚众扰乱社会犯罪中起策划、组织、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梁四兵、覃春军、梁卫江、覃小平在在聚众扰乱社会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积极参与者。 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罗新荣、梁四兵、梁卫江、覃小平、覃春军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以被告人罗新荣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梁四兵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覃春军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梁卫江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覃小平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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