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获嘉法院宣判七起“毒豆芽”案 七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7-11 13:22:08


    本网讯(陈和耀 陈希勇)  王连喜、原永军等明知使用“无根绿豆芽素”、“豆芽激素”、“无根剂”等原料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却长期用于“毒豆芽”的生产、销售,7月9日—11日,河南省获嘉县法院对7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元到1万元不等。

    该批案件均是2013年10月17日,获嘉县公安机关在开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集中侦破的典型案件。

    获嘉县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原永军明知“无根绿豆芽素”系禁止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添加的违禁品,为使其加工生产的绿豆芽品相更好,却长期使用,每天生产约六、七百斤,销售至时常供人食用。

    2013年以来,被告人王连喜明知“豆芽激素”系禁止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添加的违禁品,为使其加工生产的绿豆芽品相更好,却长期用于生产、销售,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尚有800毫升“豆芽激素”未使用完。

    2012年以来,被告人王连超、王明玉、王宪令、赵家立、李学民等人,分别使用“无根水”、“无根水”、等违禁品生产、销售“毒豆芽”供人食用,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尚有大量量半成品未销售。

    7名被告人使用的针剂和豆芽半成品,经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被查扣的豆芽中检查出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的成分,均系明令禁止添加物品。

    获嘉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连喜、原永军、王连超、王明玉、王宪令、赵家立、李学民等人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最后,法院依法判处王连喜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原永军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王连超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王明玉、王宪令、赵家立、李学民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