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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抢劫商人外逃20年被抓获刑3年
发布时间:2014-07-04 11:23:42


    本网讯(郭文涛 赵俊峰)  20年前,与他人合伙抢劫一收花生商人,被检察院批捕后外逃达20年之久,自以为年久平安无事,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7月4日,河南省封丘县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古云有期徒刑三年。

    1993年12月8日,刚刚19岁的古云和张利(已判刑)碰见李学(已判刑)。李学称,有一个收花生的人(受害人张良)经常早上赶着牲口车从高吕寨村北地过,那个人身上一定有钱,你俩和我一起找他弄俩钱花吧。二人表示同意。第二天,古云和张利找到李学,并一起去收花生人常经过的路口,李喜和刘惑(已判刑)已在那儿等候多时。大概过了十几分钟,果然,有一个人赶着一辆牲口车在从西边走过来,到高吕寨村路口时就拐弯下公路了。这时刘惑就直接上到牲口车上搂住了受害人张良的脖子,古云上前拉住牲口,并拴在树上,余下的几个就到车上强行向张良要钱。车上的几个人按着张良,叫古云从其兜里掏钱,得手后,就迅速跑离现场,并搭乘一辆公交车向西逃窜。乘车走了一段路下车后,几个人跑到一个河沟里,古云把赃款1500元钱交给了李学,李学分给古云三百块钱。

    案发后,受害人张良报了案。1995年3月21日,古云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一直外逃,直到2013年11月13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古云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古云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古云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酌定从轻处理。因本案发生在1993年,属1997年刑法颁布以前犯罪,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本案应适用1979年刑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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