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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司法群众路线 争做人民满意法官
作者:蒋欢 发布时间:2014-07-04 09:25:50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批示,明确提出要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并就此做了一系列关于法治的精辟论述和重要论断,习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的永恒主题和使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必须贯彻司法群众路线,坚持以群众利益为司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司法群众路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通过建设诉讼服务中心等一系列司法便民、利民、亲民举措,司法群众路线在新时期被赋予了新的内涵,作为一名普通法官,笔者认为必须坚持司法群众路线,努力做一名人民满意法官。 群众路线是党90余年风雨兼程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等不同时期不断探索和总结出来的根本工作路线,是党不断取得胜利的关键性法宝之一,在司法领域坚持群众路线是坚持党对司法工作领导的必然要求。群众路线不仅是毛泽东思想的活灵魂,也是我国当下司法哲学所坚持的指导思想。以马锡五审判的大面积推广、人民陪审制度、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生机勃勃为标志的群众路线在司法的领域复活与回归,表明了群众路线符合我国的历史与国情,当然最重要的是因为其深厚的哲学基础而散发的旺盛生命力。透过对群众路线的马克思主义司法哲学分解,我们不仅看到了群众路线本身的合“理”性,也更加珍视对司法群众路线传统的继承和发扬,要从理论上不断拓展她,在实践上不断丰富她,坚持和发展好司法的群众路线。司法群众路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领域的重要表征,党的群众路线不仅要学习、坚持和完善,在司法审判领域,我们更需要群众路线作为指引,坚定不移地坚持、发展和完善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人民司法,推进司法事业的健康发展。 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是贯彻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必然要求,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是凸显我国司法“人民性”特质的内在需要,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是坚持司法为民的基本要求。司法群众路线强调所有的司法活动必须以群众为出发点和归宿,司法必须以群众为服务的终极对象,以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衡量司法成功与否的根本标尺。司法群众路线强调司法所依靠的力量是人民群众,司法的群众路线表明人民本身不仅是一种目的,更是司法所可以倚靠的力量和方法。司法群众路线强调司法自身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创新。这不仅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观的应用和逻辑必然,也是司法不断前进,保持其生命力的必须。司法群众路线的与时俱进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贯立场,是发展观在司法群众路线上的运用必然。 坚持司法群众路线,做一名人民满意的法官,首先要在思想上认识到位,必须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思想意识是先导,有什么样的思想观念就会有什么样的行动举措。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列宁曾经说过,没有革命的思想就不会有革命的行动,因而做一名平民法官首先必须在思想上认识到位,要心理装着群众,要事事从群众的角度出发,为实现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归宿。要学习换位思考,体会群众疾苦,尤其是困难、弱势当事人,更要从感情上给予更多关注,从精力上给予适当的倾斜,让群众感知司法的温度,分享党的关怀。坚持群众路线不仅仅是依法裁判,更要从群众的角度出发,从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社会和谐,努力实现诉讼各方权益的最大化,不仅是裁判结果上要以群众为本,还需要从过程上给予适度的关怀,从细节上给予更多的关注。如耐心聆听当事人的诉说,给来法院办事的群众倒一杯热茶,可能更容易让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暖与关怀。 坚持司法群众路线,做一名平民法官,要从作风上保障到位,转变作风,遵守纪律。司法作风无小事,作风是形象的外延和体现,没有一个良好的司法作风,没有严格的纪律观念,司法的公正就难以被信任。因为作风是体现裁判过程的一个重要外在表现。司法作风推诿扯皮,慵懒散既不能展示新时期人民法官的良好面貌与风采,更容易引起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和司法不公的揣测。作风不仅仅勤勉敬业,更是要虚心接受的群众批评和合理建议,不仅仅是不拿群众一根烟,不吃群众一顿饭,更主要是要对待群众像对待自己的家人一样,努力让群众来法院诉讼舒心、省心。 坚持司法群众路线,做一名平民法官,要从行动上实践到位。实践是认识的终极目的。一切理论和概念只有通过实践才能转化成为动力和成效。从思想认知上扫清障碍克服不正确的认知理念,但学习不能仅此止步,而应当将学习的成果转化到实践中去,努力实践好群众路线,将司法群众路线贯穿到司法的全过程,才能溢出学习效益,收获学习的果实。李克强总理说过,喊破嗓子,不如甩开膀子。因此,学习认识作为思想改造、理念纠正固然重要,但实践与行动更为难能可贵。没有行动,一切只能停留在语言和口头,流于形式。具体来说坚持司法群众路线,做平民法官,要将司法的群众路线贯穿到司法的全过程,不仅从纵向上纵深到立案、审判、执行等审判流程的全过程,也关系到程序的公正、裁判结果的正确;从个案上关乎每一起案件的依法办理,体现在掌握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娴熟的庭审技巧,说理透彻的判决,努力让当事人胜败皆服。 具体来说,结合自己在立案庭的工作实际,笔者认为要让人民群众享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让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享受到公平正义的改革果实,必须注重实体的正义、程序的正义和过程的正义。 从实体正义来说看,即作为人民法官必须对案件准确把握定性,作出合乎法律、法理的裁判结果。一个案件的审理没有完全的标准答案,也不存在绝对的正确与错误之分,但起码还是有基本的共识和尺度标准的,那就是合乎法律规定的要求,作出令人信服的裁判结果。而这需要司法裁判者掌握研磨法学理论,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需要广泛涉猎经济学、社会、心理学等各类学科知识,方能游刃有余。因为法律不外乎人情,审判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泛,不广泛涉猎各类学科知识,不通晓人情世故,一个法官的判决即使看似合乎法律的准则,但也难以准确对案件事实的把握,也难以让说服当事人和公众。除了具备优良的知识结构和丰富的法律知识储备之外,法官还需精通审判实务,掌握审判基本的业务能力,驾轻就熟的庭审驾驭能力,娴熟而丰富的调解技巧,说理透彻、论证充分的裁判文书制作方法。 从程序正义来说,法官不仅要关注实体正义,程序的公正与正义亦是正义链条不可缺失的部分。正义不仅应当被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长期以来,我们过分关注实体裁判的结果正义,而对程序正义却有所忽略。在法治国初创期更是如此,但其实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为重要和关键,随着诉讼法学理论向纵深推进,法学界对程序正义有了更多的关注,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被得以重视,程序正义不再仅仅简单依附于实体正义,程序正义以法治精髓和要义的面貌和姿态向公众展示。程序正义是整个司法正义链条不可缺少的正义环,因而一个公正的法官不仅裁判结果漂亮,程序上也不应当存在错误或违反,甚至是瑕疵,因为程序的瑕疵可能将实体正义的光芒遮蔽。我们无法确保每一起案件都在实体上没有任何错误或瑕疵,但我们却完全可以程序的错误与瑕疵,让每一起案件所适用的法律程序均能经得起推敲和检验,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因此,要建设法治国,构建公平正义的法治大厦,还要求我们人民法官给予程序更多的关注,确保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 从过程正义来说,法官不仅要关注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还有关注实现程序与实体正义的过程中,注重细节。过程正义是笔者认为一个可以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并列的第三大正义环,很多时候,公众不信任司法,当事人怀疑司法不公,不是对裁判结果不公,其因为不懂复杂的法律难以做出准确的把握,但对司法正义链实现的过程却有着锐利的眼光和清晰的认识,即在整个诉讼的过程中,法官的一举一动都关系着当事人对法官的评价,都可能引发公众对司法的质疑和不信任,损害司法的公信力。我们很多时候只接一方当事人的一根烟或对一方当事人笑脸相迎,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毫无表情,则很难不让另一方当事人怀疑司法的公正性,当事人可能误以为自己的对方当事人可能认识这个法官或与法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关系与勾连,而无法做到独立审判,公正判决。因此,在案件审理等向社会输出司法服务的过程中,法官应当注意细节,应当仪表得体,正气凛然;谈吐适当,不泄露审判秘密,举止得体,不让当事人对司法中立、公正产生不必要的怀疑,应当掌握群众语言和群众工作能力,能与当事人平等沟通和对话,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说,不厌其烦地为其宣传党的政策,解读国家的法律,做到寓教于审,传播法治理念,播撒法律文明的种子,从过程上确保司法公正实现的过程本身是公平公正的。唯有如此,方能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均能享受到司法改革的成果,享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让正义之光普照神州。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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