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贾玉仙 李俊华) 7月2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骑摩托车撞伤行人的健康权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秦桂芝3572.03元,李某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李志英代为履行。
家住西峡县的未成年人李某今年13岁,系在校学生。2014年3月25日,李某骑无牌照摩托车带其母亲李志英经建设路与西环路交叉口路段时,因车速过快,未确保行车安全,从背后将正在过马路的老太太秦桂芝撞伤。经交警大队认定,秦桂芝无责任,李某负事故全责。经鉴定:秦桂芝头部外伤构成轻微伤二级。事故发生后,秦桂芝与李某的母亲交流,无法就赔偿一事达成协议。无奈之下,今年5月10日,秦桂芝将李某及其母亲作为被告,向西峡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监护人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共计5946.1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道路上行走时,被告李某驾驶摩托车从后边将秦桂芝撞倒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划分,被告李某负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被告李某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明知未成年人不准驾驶机动车,而与其同行,且乘坐该车辆,未尽监护责任,对造成原告身体伤害的后果,理应由其监护人李志英负责赔偿。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