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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被抓百般狡辩 小贼监控下现原形领刑2年
发布时间:2014-06-23 16:19:07
本网讯(崔霞 孙艳凌 穆童) 监控下,他偷盗的罪证显现无疑,法庭上,面对法官的质问他百般狡辩否认,他以为只要自己矢口否认,法律就不会奈何他。可事实上,监控视频、证人证言以及作案时间地点的吻合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在铁证面前他想赖也赖不掉。6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一审判决张大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假装就餐 一月内“顺走”3万多 “喂110吗?我钱包被偷了!里面一共有2540元现金。”2013年12月2日19时许,侯先生在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的豪享来饭店吃完饭准备结账时,突然发现外套口袋里的钱包不见了。 “我把外套挂在椅子靠背上,钱包就放在衣服内侧口袋里,什么时候被人摸走的我都不知道。”侯先生说,吃饭时他总习惯把衣服搭在靠背上,因为觉得周围有服务员,所以特别放心,没想到钱包会被人偷走。一旁的服务员说,刚才有两个男的没有点餐,坐了一会儿就走了,非常可疑,等他们发现钱包丢失时,两人早已逃之夭夭。 和侯先生有同样遭遇的还有家住中原区的阿伟和刘先生。 2013年12月3日晚上8点多,正在中原区老干妈酸菜鱼饭店吃饭的阿伟突然收到一条刷卡提示短信“您于今天20点取现5000元”。阿伟懵了,自己明明在吃饭,怎么会取钱呢?他一摸口袋,这才发现钱包不见了。阿伟赶忙打电话挂失信用卡,银行客服告诉他,就在刚才他的信用卡又刷卡消费了11796.92元。听到这个消息,阿伟赶紧报了警。 2013年12月30日19时许,刘先生和家人在郑州市中原区的乡土情饭店吃饭时,感觉身后有一名可疑男子在周围徘徊,等他觉察到异样时,发现挂在椅子靠背上的衣服口袋内的一部手机及10300元现金已经没了踪影,而那个可以男子早已逃得无影无踪。随后,刘先生也赶忙报了警。 监控录像 盗窃过程被拍下 接到报案后,民警查看了作案现场的监控录像,一名中年男子引起了民警的注意,该男子名叫张大宝,监控清晰地拍下了他作案的整个过程。 视频显示,2013年12月2日19时许,张大宝伙同他人来到豪享来餐厅,由同伙打掩护,趁侯先生不备将其衣服口袋里的钱包盗走,得手后两人佯装打电话迅速逃离了现场。 此外,还有银行ATM取款机上的监控视频以及珠宝店的视频,清晰地记录下了张大宝盗窃阿伟的信用卡后,用身份证上的生日信息试出来密码从而取出5000元现金。而后,他又来到德化街的天城珠宝刷卡消费11796.92元。 2014年1月10日,张大宝涉嫌犯盗窃罪被公安民警刑事拘留。据他交代,自己今年48岁,虽然没有前科,但因为长期吸毒,需要大量的现金来支付毒资,因此他才疯狂作案,一个月内猖狂盗窃3万多元。 铁证面前 拒不认罪亦枉然 2014年4月9日,检察机关向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提起公诉。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的书面证据以及视频资料,法官当庭播放了张大宝作案时的监控视频。 “张大宝,你承不承认上述三起盗窃案都是你做的?” “我只盗窃了一次,30号晚上在乡土情饭店,其他两个不是我,我根本就没去过豪享来和老干妈饭店。” “去年12月4日,你有没有在天城珠宝刷卡消费了?” “没有,我没去过珠宝店,店里录像拍的人根本就不像我。”面对监控视频,他仍然百般抵赖,辩称自己没有去过前两起的案发地,而面对大量证人证言等事实证据,他选择沉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张大宝当庭提出其没有实施前两起犯罪事实的辩解,经查,其实施盗窃的事实,不仅有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且有相关监控视频资料相佐证,足以认定张大宝的盗窃行为。故对其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张大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张大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官析案:本案中的被告人张大宝虽只承认起诉书中第三起盗窃系其所为,但前两起案件中的证据经质证,均能相互印证,具备刑事证据有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本质特征,现有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此足以认定张大宝的盗窃行为。在法律面前,在事实面前,不是一句“我没干过”就能逃脱法律制裁的。同时,主审本案的石洋法官还提醒市民朋友,第一,不要将生日作为银行卡密码,不要把银行卡和身份证放在一起;第二,在外面就餐或进行户外活动时,一定要把财务放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以免财务丢失后悔莫及。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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