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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牛未约定交付地点 双方因牛伤人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4-06-20 14:25:22
本网讯(王锡怀) 在买卖黄牛中,双方未约定交付地点。双方共同将黄牛装上车时,黄牛逃脱并撞伤了行人。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买卖双方各赔偿原告徐金莲各项损失20696元。买方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杨朝华、李志金二人合伙做牛生意。2012年12月24日,杨朝华、李志金与严光孝口头约定,杨朝华、李志金以13300元的价格将3头黄牛卖给严光孝,双方未约定黄牛的交付地点。次日13时许,杨朝华、李志金、严光孝等人共同将黄牛装上严光孝运输黄牛的货车。在装车过程中,其中一头黄牛受惊后狂奔,该黄牛在奔跑过程中,将行人徐金莲撞伤。徐金莲为治伤共产生医疗费14062元。 事情发生后,作为卖方的杨朝华、李志金与作为买方的严光孝相互推卸责任。为此,徐金莲向法院起诉,要求严光孝、杨朝华、李志金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6623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三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受伤是因原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故三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买卖双方未对黄牛的交付地点作出明确约定,并且均未提供证据证明买卖标的物已经完成交付或者未完成交付,故买卖双方应对标的物交付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同等民事责任。最终,两级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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